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28)
消費/小額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28
案號: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5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、陳永祺、邱至弘 被 告 賴奕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,475元,及其中新台幣9,250元自民國1 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