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TA 聲請停止執行(2026-06-05)
其他/待認定
TCTA
2026-06-05
案號:地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5年度地停字第23號
聲 請 人 吳俊彥
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
代 表 人 孫榮德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聲請停止執
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就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
但書、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
備之程式。又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,裁判費未預納者,審
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;逾期未納者,行政法院應駁回其
聲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5年5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
費300元,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5日寄存送達於斗煥郵局,
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
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稽,其停
止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法 官 李婉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
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張宇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