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水污染防治法(2025-10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2025-10-27
案號: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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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3年度簡字第7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代 表 人 陳宏益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
水污染防治法事件,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
9號判決提起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
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,即新臺幣3,00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
,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法 官 簡璽容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朱子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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