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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TA 撤銷假釋(2026-06-04)

其他/待認定 TCTA 2026-06-04 案號:監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4年度監簡字第30號
原      告  陳柏誠


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起訴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、監獄行刑法第1
    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並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
    1款、第2款、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於書狀中載明被告
    名稱、地址暨代表人之姓名與其住所或居所,以及請求法院
    應為如何判決之訴之聲明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若有不備
    ,審判長即應依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限期命補正,倘逾
    期未補正,法院即應駁回其訴。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
    ,當事人應預納之。其未預納者,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
    納;逾期未納者,行政法院亦應駁回其訴,行政訴訟法第10
    0條第1項規定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所提行政訴訟狀中亦未記
    載被告名稱、地址暨代表人姓名與其住所或居所,以及訴之
    聲明。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
    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本人簽收,有本
   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33頁)。惟原告迄未補正
    ,有本院行政訴訟紀錄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
    況查詢表附卷可按,依首揭規定,原告起訴顯不合法定程式
   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、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
    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4  日
               法  官 李婉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
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宇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