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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水污染防治法(2025-10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5-10-27 案號: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3年度簡字第79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
代  表  人  陳宏益  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
水污染防治法事件,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
9號判決提起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
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,即新臺幣3,00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
,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10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簡璽容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朱子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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