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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HV 聲請訴訟救助(2026-06-05)

其他/待認定 TCHV 2026-06-05 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38號
聲  請  人  薛文鈞  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,聲請退還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溢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,應予返還。 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
   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溢
    收,係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
    (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並未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所
    為115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,卻誤對該事件繳納抗
    告裁判費,故聲請退還該裁判費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,並
    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。揆諸
    上開說明,聲請人聲請退還其所誤繳之前揭抗告裁判費,自
    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佩怡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書慶
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