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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6-04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7 案號:破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破抗字第1號
抗  告  人  安徽北海羽絨制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袁傳新  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
件,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
第136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0日內,補正民事抗告狀抗告人之蓋
章及經大陸地區公證人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
件正本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。又書狀不合程式
    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
  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、第121條
   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
    第495條之1第1、第463條規定,於抗告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6號裁定
    提起抗告,然民事抗告狀並無抗告人之蓋章,僅有代理人李
    漢中律師、葉宸頤律師、謝沛澂律師之蓋章(見本院卷第12
    頁),抗告人亦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
    條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(下稱海基會)驗證之律
    師委任狀,嗣上開3位律師亦具狀解除委任(見本院卷第25
    頁、第55-56頁)。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
    本30日內補正卷附民事抗告狀抗告人之蓋章及經大陸地區公
    證人公證及海基會驗證(即該民事抗告狀經大陸地區公證人
    公證、海基會驗證)之文件正本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    其抗告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英賓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宇馨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安青
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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