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6-04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7
案號:破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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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破抗字第1號
抗 告 人 安徽北海羽絨制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袁傳新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
件,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
第136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0日內,補正民事抗告狀抗告人之蓋
章及經大陸地區公證人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
件正本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。又書狀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、第121條
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
第495條之1第1、第463條規定,於抗告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6號裁定
提起抗告,然民事抗告狀並無抗告人之蓋章,僅有代理人李
漢中律師、葉宸頤律師、謝沛澂律師之蓋章(見本院卷第12
頁),抗告人亦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
條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(下稱海基會)驗證之律
師委任狀,嗣上開3位律師亦具狀解除委任(見本院卷第25
頁、第55-56頁)。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
本30日內補正卷附民事抗告狀抗告人之蓋章及經大陸地區公
證人公證及海基會驗證(即該民事抗告狀經大陸地區公證人
公證、海基會驗證)之文件正本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抗告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
法 官 高英賓
法 官 莊宇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安青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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