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(2025-12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8 案號:再易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再易字第37號
再審  原告  晴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趙秀珊  
再審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
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
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113年度○○字第000號第二審確
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,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
2,195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
    、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,此為再審程序
   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而再審之訴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。惟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同法
    第502條第1項、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。
    再審之訴,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
    續行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
    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○○字第0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
    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臺中地
    方法院(下稱臺中地院)於民國113年4月3日以112年度○字
    第0000號裁定、112年7月7日以112年度○字第0000號裁定均
   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0,210元(見本院113年度○○字第
    000號卷一第11頁、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344號卷第37至
    38頁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0,210元,依前揭
    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
   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
    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2,195元。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
    本7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    駁回其再審之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宗賢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瑞蘭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宜屏
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