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HV 分割共有物(2026-06-03)
一般民事糾紛
TCHV
2026-06-03
案號: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上字第297號
上 訴 人 洪劉春美
視同上訴人 洪宗岦
洪惠煜
洪秀美
上 一 人
監 護 人 陳英富
被上訴人 洪宗杰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
年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
規定繳納裁判費。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
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
2項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、
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,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,逾
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規定而聲請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
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97
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
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
任狀,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115年4月20日裁
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
月23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上訴人逾期仍
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查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
法 官 蔡建興
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(須
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。
書記官 林姿妤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