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5-10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1 案號: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抗字第401號
抗  告  人 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翁育芬  

相  對  人 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楊國榮  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
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號裁定,提起抗告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:相對人雖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    執行處(下稱執行法院)111年度司執字第17166號清償債務
    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關於附表所示執行拍賣
    標的物(下合稱甲不動產)之應買人,但相對人為分支機構
    而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,且公司登記所營事業並不包含不
    動產買賣,復未經總公司授權或董事會決議而應買甲不動產
    ,相對人不具執行當事人能力,亦無應買人資格,故其應買
    甲不動產應屬無效。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,對相對人
    之應買程序提起本件聲明異議,請求確認執行法院在民國11
    3年7月12日准許相對人應買無效,及註銷113年8月9日核發
    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暨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
    登記。另以其已向監察院陳情,執行法院於監察院調查完畢
    之前,應暫緩分配等語。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8月6
    日裁定駁回聲明異議(下稱原處分),及原法院裁定駁回其
    異議(下稱原裁定),均有違誤,故提起本件抗告,請求廢
    棄原處分、原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
    對於執行法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,強制
   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強制執
    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;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
    ,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
    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,應於強制執行
    程序終結前為之;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,即不許執行法院
    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。特定標的物之執行程序以該標的
    物之拍賣程序終結,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,如執行標的物為
    不動產者,於執行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,拍賣程
    序即已終結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
    照)。經查:執行法院就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甲不動產之拍賣
    程序係委由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(下
    稱金服公司)進行,經三拍而無人應買,金服公司乃訂於11
    3年5月17日進行特別拍賣程序,相對人具狀聲明應買,執行
    法院於113年7月12日准予相對人應買,並在同年8月9日核發
    權利移轉證明書予相對人,甲不動產登記在合勤科技股份有
    限公司名下等事實,為抗告人所陳明在卷無訛(本院卷第7
    頁第3-13行),並有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35號裁定、最高法
    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可佐(附於本院卷第105-111頁
    )。足認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甲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於相對人領
    得權利移轉證書時已終結,依前開說明,甲不動產之拍賣強
    制執行程序既已經終結,執行法院不得更以裁定撤銷查封拍
    賣等程序,而無從執行註銷113年8月9日核發之權利移轉證
    明書暨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。抗告人
    主張執行法院應註銷權利移轉證明書及塗銷甲不動產所有權
    移轉登記部分,均屬無據。
三、次按執行法院就查封物所為之拍賣,及投標人應此拍賣而為
    之投標,性質上原與買賣之法律行為無異,執行法院將拍賣
    物拍歸出價最高之合法買受人,係拍定之意思表示,買賣契
    約因此表示而成立,但執行法院如何選擇得標人,法律上本
    有限制,違之者,其拍定之表示即非有效,其拍賣亦應認無
    效力,但此屬實體上之問題,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應提起
    確認之訴解決,既非執行方法或執行程序有瑕疵,亦非程序
    上侵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,尚無當事人或利害關係
    人據以聲明異議之餘地(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
    判意旨參照)。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應買無效部分,並非
    執行方法或執行程序有瑕疵,亦非程序上侵害當事人或利害
    關係人之利益,係屬於實體上之問題,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
    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。抗告人就此部分異議,並無理由。
四、至於抗告人另主張執行法院於監察院調查完畢之前,應暫緩
    分配部分,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、第18條等規定,應
    經債權人同意,或經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,而抗告人並未
    舉出經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同意之事證,亦未提出法院准
    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則抗告人此部分主張,亦屬無據。
五、從而,抗告人請求確認執行法院在113年7月12日准許相對人
    應買無效,及註銷113年8月9日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暨囑
    託地政機關塗銷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項,並無理由
    ,不應准許。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,並無不當;原
    裁定駁回抗告人對原處分之異議,亦無不合。抗告意旨指摘
    原處分、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駁回其抗告
    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慧瑜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孟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。
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
(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)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
元,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佳錡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附表
 編號  建號  基地坐落 ------------- 建物門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   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權利範圍 1 14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地號 -------------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0鄰○○○路0號 鋼筋混凝土造、鋼骨結構 一層:4655.49  第五層夾層:87.65  突出物一層:297.12  二層:4196.89  三層:4539.51  四層:3984.46  五層:4069.22  六層:4069.22  屋頂突出物:26.22  地下一層:5080.19  地下二層:5298.98  合計:36304.95 陽台,面積 84.76平方公尺 全部 2  115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地號 -------------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0鄰○○○路0號  合計:0.0 雨遮:86.25 全部  備考 未登記建物查封,本建物係6層建物,本間係突出物1層增建部分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