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HM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TCHM
2026-06-10
案號:聲保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峯 上列受刑人因犯擄人勒贖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5年 度執聲付字第4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瑞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瑞峯前因犯擄人勒贖罪,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4年4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4161號 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98年度上 訴字第165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 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王 靖 茹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