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H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TCHM
2026-06-09
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96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羅峻杰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聲請案號:115年度執聲字第6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羅峻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
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羅峻杰(下稱受刑人)因詐欺等數罪
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
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
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
上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
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應執行之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
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,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
量,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,為一種特別
的量刑過程,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
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,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,乃對犯罪行
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,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
應出之人格特性,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
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,依刑法
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採限制加重原則,以宣告各刑中之最
長期為下限,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,但最長不得逾30年,
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,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
之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、責罰相當原則、重複評價禁止原則
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,以使輕重得
宜,罰當其責,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,以區別數罪
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,兼顧刑罰衡平原則(最高法院100
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執行刑之酌定
,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,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、
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、空間之密接程度,各罪間之
獨立程度較高者,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(按:若無上述
情形,則宜酌定較低之執行刑),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
刑罰體系之平衡。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
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,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。司法院「刑事
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」第24、25點規定可供參考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
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判決書
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
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其聲請
為合法適當,應予准許。本院審酌相關案卷及受刑人之意見
(見本院卷第59頁),復考量本件犯罪時間重疊(附表編號
1係於民國114年2月12日、編號2係於114年2月8日至114年2
月12日間),其犯罪動機、手法、情節均屬雷同(即於詐騙
集團擔任車手工作),屬罪質相同之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犯罪
,所犯罪數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論罪基礎,於刑之宣告上固
應論以數罪,然就實行行為而言,各罪之獨立性較低,於併
合處罰時,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法益,責任非難重複之程
度較高,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,依刑事案件量刑及
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、23、24點等規定,刑罰效果允宜酌
予斟酌遞減,並兼衡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
有期徒刑1年3月、編號2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
刑2年10月,相較於宣告刑之總和,於刑度上已有相當程度
之酌減等一切情狀,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
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
法 官 陳玉聰
法 官 胡宜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
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詹于君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附表:受刑人羅峻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、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(12罪)、 有期徒刑8月、 有期徒刑10月(4罪)、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均114.02.12 114.02.08至114.02.12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47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0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285號 判 決 日 期 114.05.29 115.03.2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2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.09.02 115.04.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030號(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)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105號(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