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H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TCHM
2026-06-10
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94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啓祥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 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聲請案號:115年度執聲字第6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楊啓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
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楊啓祥因妨害秩序數罪,先後經判決
確定如附表,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,
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
察署民國115年5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
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,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
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
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經查,受刑人楊啓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秩序數罪,經臺灣
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
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
,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、得易服
社會勞動之罪,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、不得易
服社會勞動之罪,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
合處罰,然查受刑人於115年5月1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
行刑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5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
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(見本院卷第9頁
)附卷可稽,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人就附表
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屬正當。爰審酌受刑人所
犯各罪之犯罪態樣、時間間隔、侵犯法益及如附表編號1、2
所示之罪,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66號簡
易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,暨斟酌受刑人於前揭
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表示「為家中經濟支柱,請從
輕量刑」等語及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中勾選「無意見」,
有前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,
及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、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
果等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至受刑人如附表編
號1、2已執行完畢部分,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,併此說
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
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
法 官 葉明松
法 官 許月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
附繕本)。
書記官 林冠妤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