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H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TCHM
2026-06-09
案號:上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上訴字第20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邵于賓
選任辯護人 洪煜盛律師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對於本院中華
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(115年度上訴字第207號)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邵于賓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部分之上訴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、第1
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,經第
二審判決後,除第二審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、免訴、
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,並諭知有罪之判決,被告或得為
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,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
法院;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
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
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9款、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邵于賓(下稱被告)因違反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以115年度上訴字
第207號判決後提起上訴。惟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
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,核屬
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9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
,且無該項但書所定情形,被告對於本院所為此部分之第二
審判決,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,顯屬違背上開規定,為法
律上所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
法 官 陳玉聰
法 官 胡宜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詹于君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