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聲請再審(2025-12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2025-12-30 案號:聲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↗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再字第208號
再審聲請人  
即受判決人  葉明泉




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,對於本院102年
度金上訴字第154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確定判決(第三審案
號: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;第一審案號: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5號;起訴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230、19321、23365號、100年度偵字第86
1、6501、12415號;併辦案號:100年度偵字第23527號、102年
度偵字第1709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再審之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明泉(下稱聲請人)聲請意旨
    略以:
 ㈠本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54號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對聲
    請人犯罪所得之認定顯有錯誤,其認定之犯罪所得包含多筆
    帳戶資金,實際上係於民國99年間從事對岸人民幣換匯作業
    使用之仲介人頭帳戶,帳戶形式雖登記為松億國際開發有限
    公司、泉瑞貿易有限公司、暢鋒開發有限公司等法人,惟該
    等公司代表均已於同案獲判無罪確定,足證其非犯罪組織之
    共犯,亦非不法所得之最終受益人。依據原確定判決附表五
    所載明之帳戶明細如下:
 ⒈張淑惠,查扣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53,968元,合庫銀行大
    里分行;
 ⒉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,查扣金額1,385,467元,合庫銀行衛
    道分行;
 ⒊泉瑞貿易有限公司,查扣金額15,178元,兆豐銀行東台中分
    行;
 ⒋泉瑞貿易有限公司,查扣金額27,941元,臺中商銀北臺中分
    行;
 ⒌暢鋒開發有限公司,查扣金額美金1.78元,第一銀行進化分
    行外匯活期;
 ⒍泉瑞貿易有限公司,查扣金額2,684元,第一銀行進化分行;
 ⒎泉瑞貿易有限公司,查扣金額美金600.36元,第一銀行進化
    分行;
 ⒏誤植為泉瑞貿易有限公司,實為暢鋒開發有限公司,查扣金
    額11,838,150元,第一銀行進化分行;
 ⒐暢鋒開發有限公司,查扣金額美金6575.21元,第一銀行進化
    分行外匯活期;
  新臺幣部分合計13,423,388元;美金部分合計7177.35元,
    上述資金多屬跨境匯兌操作中,短暫流通之資金,且於交易
    完結後,均未匯歸聲請人個人帳戶,原確定判決逕以法人帳
    戶金流歸責於聲請人,未區分帳戶所有權、控制權與收益權
    ,與實際事證顯不相符,致認定上發生顯著錯誤。
 ㈡量刑明顯失衡,未符合公平原則:聲請人於偵審期間已明確
    供出上手「陳建隆」為實際主導人,惟法院僅以掌握通訊監
    察為由,否定聲請人之協助破案結果,未依刑法第59條及銀
    行法第125條之4適用減刑,違反量刑平衡原則。
 ㈢各審級對於犯罪所得金額認定前後矛盾,起訴書記載為4000
    餘萬元,一審認定為800餘萬元,二審雖認列127億元為匯兌
    金額,卻僅認定為606萬餘元為犯罪所得,惟歷審法院皆未
    裁示「應繳納總額」,致聲請人有意繳納卻無所據,陷於惡
    性循環。原確定判決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,以犯罪所
    得逾1億元為由,加重處斷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然法院對於所
    得金額之構成與計算方式,欠缺一致與合理性,亦未釐清查
    扣款項與實得利益之實質關聯,且量刑加重之依據,未經充
    分論證,應予檢討。
 ㈣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犯罪所得高達127億元,然該金額之計
    算基礎,未於審判期日向聲請人及其辯護人提示並為適當之
    調查與辯論,亦未逐筆審查卷內金流之實質性質,逕將合法
    之國際匯款(香港法人合法結匯至臺灣法人帳戶,經銀行SW
    IFT系統審查申報,確屬合法結匯,非地下匯兌,亦非聲請
    人個人犯罪所得)、利息支出(聲請人向債權人孫善兒、林
    麗貞借款所支付之利息,屬負債成本,不應計入犯罪所得)
    、帳冊「每日庫存」與「自提資金」(帳冊中明確區分之內
    部餘額管理及周轉金,並非匯兌交易之對價)等三類性質迥
    異之金額全數誤列為犯罪所得,計算基礎顯有重大瑕疵,對
    犯罪所得之認定,嚴重悖離事實,足以動搖其量刑基礎。卷
    內扣押之帳冊為手寫表格,其格式上欄雙幣別對應方為匯兌
    交易,屬應審查是否為所得之範圍,另格式上欄單邊幣別或
    提款及下欄每日庫存,屬自己資金提領或非交易金流,依法
    應予排除,原確定判決未察此格式差異,將所有未具對價關
    係之項目與庫存金額全數加計,導致犯罪所得金額惡性膨脹
    至127億元,顯屬對證據性質之誤認。是聲請人提出合法國
    際匯款紀錄、借款協議書、帳冊原始影本、帳冊空白格式等
    新證據、新事證,此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,然未
    經發現、審酌,或於判決確定後始行發現,且單獨或與先前
    證據綜合判斷,足認可動搖原確定判決。  
 ㈤聲請人歷審均表示願意繳納應負擔之金額,但法院從未同意
    以凍結扣押帳戶抵繳,亦未依刑法第38條之1啟動程序,造
    成「有繳納意願,而無從繳納」的不利結果。本案其他同案
    被告多數均獲判緩刑或輕判,惟聲請人並無前科,且有協助
    、供述及還款誠意,卻遭判處重刑,未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
    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精神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
    款規定,原確定判決依據事證有誤認及未詳為調查者,致判
    決結果顯失公平,請准予再審聲請,就犯罪所得金額重新審
    認,本案經正確扣除誤算部分後,實際匯兌對價所得遠低於
    1億元,依法應適用銀行法第125條前段適用刑度較低之規定
    ,原確定判決基於錯誤之犯罪所得金額,誤引後段規定量刑
    ,顯有違誤等語。
二、程序審查:
  按聲請再審,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,刑事訴訟法第426條
    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違反銀行法案件,經臺灣臺中
    地方法院(下稱臺中地院)以100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論
    犯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,判處有
    期徒刑4年6月,嗣提起上訴,經本院於104年1月28日以102
    年度金上訴字第154號判決撤銷改判聲請人犯共同違反除法
    律另有規定者外,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,
    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,後經最高法院於104年5月21日以104
    年度台上字第1386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,此有法院前
   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27-232頁)。則本院既經
    實體審理後為前揭確定判決,本院即為再審案件之管轄法院
    ,合先敘明。  
三、按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、同年月0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42
    0條第1項第6款係規定「有罪之判決確定後,有下列情形之
    一者,為受判決人之利益,得聲請再審……六、因發現新事實
    或新證據,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,足認受有罪判決
    之人應受無罪、免訴、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
    」,修正後增列之同條第3項亦規定「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
    或新證據,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,及
    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、證據」。依上開法條,可
    知新法再審之要件仍須經過二階段審查,析之如下:
 ㈠首先,上開所指之「新事實」或「新證據」須以作成確定判
    決之原審法院未及調查、斟酌者為限;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
    成立之事實、證據固不待言,如受判決人提出者為判決確定
    前已存在或成立之事實、證據,但該等事實、證據在判決確
    定前已業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或提出,在
    審判程序中詳為調查之提示、辯論,則原審法院就該等業經
    調查斟酌之事實、證據,無論最終在確定判決中已本於自由
    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;抑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
    之理由而有漏未審酌之情事,終究並非修正後新增訂刑事訴
    訟法第420條第3項規定所指「未及調查斟酌」之情形,該等
    事實、證據仍非上開所謂之「新事實」或「新證據」。此為
    第一階段應該判斷者。
 ㈡而即便經過第一階段審查可認為是新法所謂之「新事實」或
    「新證據」,仍須經過第二階段之審查,也就是所謂的確實
    性(或明確性、顯著性)審查。意指該「新事實」或「新證
    據」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始可。申言
    之,係指該等事實或證據之出現,不論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
    據綜合判斷,須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
    理之懷疑,並相信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受判決人
    之判決之蓋然性存在。又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使再審法院
    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,而開啟再審之程序,
    應以「該等事實或證據若曾於作成確定判決之原審法院審理
    中予以提出,原審法院就該等事實或證據之本身或與其他全
    部證據為綜合之評價,或許原確定判決即不會有如此之事實
    認定」,資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(最高法院104
    年度台抗字第425號、107年度台抗字第168號刑事裁定意旨
    參照)。
四、經查:  
 ㈠原確定判決依憑聲請人及同案被告黃玉秀、陳重明、張淑惠
    、巫建龍於審理時之供述、證人林育建、賴清源、蔡莉莉、
    蔡鳳錦、陳献宗、陳俊男、劉秀雅、謝焙羽、林永富、陳建
    銓、陳素卿、傅冠穎、陳湘琪、邱慧儀、盧沛穎、楊炘德、
    鄧妙英、黃敏誠、崔心又、廖芊虹、鄧妙娟、張廖貴瑩、徐
    貴銘、黃惠敏、吳慶二、廖樹籃、黃龍貴、黃照雄等人分別
    於警、偵訊及證人黃志森、陳永生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,並
    有通訊監察譯文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99年6月 4日
    合金衛道字第990001812號函檢送之戶名:松億國際開發有
    限公司、帳號:0000-000-00000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
    易明細表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99年6月8日(99)
    兆銀東宗字第94號函檢送戶名:泉瑞貿易有限公司、帳號:
    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檔交易明細表、台中
    商業銀行總行99年6月1日中業管字第9907008080號函檢送戶
    名:泉瑞貿易有限公司、帳號:00000-0000000號之開戶基
    本資料及自99年3月1日至99年5月27日之交易明細表、第一
    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6月8日一進化字第58號函檢送泉瑞貿
    易有限公司之開戶基本資料、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7
    月15日一進化字第75號函檢送戶名:暢峰開發有限公司、帳
    號: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99年6月9日開戶至9
    9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表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
    9月8日合庫進化字第990003443號函檢送戶名:永高有限公
    司、帳號: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
    、99年5月17日15時54分巫建龍在台中商銀北台中分行提領1
    00萬元監視畫面、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、台中商
    業銀行總行99年7月26日中業管字第9907011216號函檢送巫
    建龍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、黃龍貴於台中商銀之客戶資
    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匯款明細、匯入匯款明細表、黃龍貴於合
    作金庫銀行之開戶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黃志森於台中商銀之
    客戶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匯款明細、匯入匯款明細表、黃志
    森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國內
    匯款-匯出匯款查詢、全球金融網對帳明細表、盧哲富於台
    中商銀之客戶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
    行99年9月3日合金衛道字第990002987號函檢送盧哲富之開
    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賴源清於台中商銀之客戶資料、
    交易明細表、大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(戶名:賴源清、帳號
    :000000000000號)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(戶
    名:蔡莉莉、帳號:00000000000000號)、蔡莉莉所有之筆
    記本、蔡莉莉於台中商銀之客戶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蔡鳳錦
    於三信商業銀行之交易明細表、三信商業銀行匯款、轉帳憑
    據、彰化商業銀行竹山分行99年9月10日彰竹字第992700號
    函檢送戶名:陳献宗、帳號: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
    及交易明細表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5月24日台新作文字
    第9908123號函檢送戶名:謝焙羽、帳號:00000000000000
    號之開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99
    年9月8日彰延(99)字第1931號函檢送戶名:林永富、帳號
    :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、陳建銓於彰化
    銀行之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表、陳素卿於臺灣企銀之交
    易明細表、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28日三信銀
    業字第9902374號函檢送戶名:傅冠穎、帳號:0000000000
    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、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提
    款監視畫面翻拍照片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
    9月9日中信銀字第9922271209810號函檢送戶名:傅冠穎、
    帳號:00000-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台中商
    業銀行99年9月3日中西中字第9901500276號函檢送戶名:陳
    湘琪、帳號:000-00-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
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99年9月17日國世台中字第440號
    函檢送戶名:王國復、帳號:000-00-000000-0號之基本資
    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合作金庫行帳號:0000000000000號之交
    易明細表、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99年8月30日中南屯字第9
    9H121號函檢送戶名:楊炘德、帳號:000000000000號之開
    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,戶名:鄧妙
    英,帳號: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、元大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99年9月3日元彰字第990001079號函檢
    送戶名:黃敏誠、帳號:0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、
    交易明細表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99年9月7日(99)
    兆銀頭份營字第128號函檢送戶名:江楊玉英、帳號:00000
    000000號之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99年9月14日三信銀管字第9903426號函檢送戶名:何羽
    遵、帳號: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台中商
    業銀行軍功分行99年9月2日中軍功字第9902900112號函檢送
    戶名:鄧妙娟、帳號: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、交
    易明細表、臺灣土地銀行南台中分行99年8月30日南中存字
    第990000841號函檢送戶名:張廖貴瑩、帳號:000-000-000
    00-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
    年8月30日(99)兆銀台中字第629號函檢送戶名:徐貴銘、
    帳號: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吳慶
    二匯款予永高公司之憑據、偉慶新實業有限公司於玉山銀行
    之客戶基本資料、偉慶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玉山銀行之客
    戶基本資料、廖樹藍匯款予永高公司之交易紀錄、匯款憑據
    、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、網路交易明細表、合作
    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99年8月18日合庫大里存字第9900036
    10號函檢送戶名:張淑惠、帳號:0000000000000號自98年6
    月6日起迄99年8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表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
    東台中分行戶名:泉瑞貿易有限公司,帳號:00000000000
    號之交易明細表、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8月24日一進
    化字第88號函檢送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及暢峰開發有限公司之
    交易明細表、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99年9月28日中北中
    字第9903200237號函檢送之泉瑞貿易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、
    進化分行帳號: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存款明細分類帳
    、外匯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、OBU外匯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
    、三信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三信銀管字第9903107號函檢送
    戶名:蔡鳳錦、帳號:0000000000號函之交易明細表、中華
    電信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100年2月16日臺中一服字第
    1000000040號函、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16日台媒
    100發字第6號函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2日遠傳
    (企營)字第10010202527號函、遠傳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
    公司100年3月10日函、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0年5月26
    日中北中字第1000000178號函檢送張淑惠、黃玉秀自98年1
    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之存款交易明細表、合作金庫商業
    銀行衛道分行100年5月30日合金衛道字第1000001715號函檢
    送黃玉秀自98年1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表、
    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100年5月30日合庫進化字第10000021
    68號函檢送暢鋒開發有限公司之存款交易明細表、兆豐國際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25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0000
    9829號函檢送張淑惠、陳重明等自98年1月1日起至99年8月3
    1日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、葉明泉之公司報表、葉明泉
    所使用之大陸公司帳戶、陳重明查扣筆電內之臺灣帳號檔案
    、大陸帳號檔案、帳目明細表、黃玉秀遭查扣之H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