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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聲請扣押(2025-12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2025-12-12 案號: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金允泰企業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抗字第785號
抗  告  人  
即  被  告  蔡明桔


抗  告  人  
即  被  告  魏維裕


抗  告  人  
即  被  告  金允泰企業有限公司

兼 代表 人  何錦帆


抗  告  人  
即  被  告  方方土工程有限公司

兼 代表 人  涂雅婷  

上列抗告人即被告、受扣押人等因聲請扣押財產案件,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扣字第6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                   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抗告人等抗告意旨略分述如下:
 ㈠何錦帆、金允泰企業有限公司部分:
 ⒈原審法院認定抗告人何錦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重大部
    分,核與客觀事實不符,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(下稱臺
    中市環保局)112年1月13日以中市環廢字第1120005160號函
    同意「完工解除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列管一案可知,於11
    2年11月間不可能再存有舊建物拆除工程之營建廢棄物。依
    據抗告人何錦帆收受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
    偵字第2746號、114年度偵字第3137、3234、3712、4889、4
    890、4891、5344號起訴書,檢察官認定抗告人何錦帆涉犯
    廢棄物清理法罪嫌,無非以抗告人何錦帆與其他共犯明知上
    址甲工地(即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工地)於112年11月間因舊
    建物拆除工程,仍留有土石、磚瓦、混凝土塊、鋼筋、水管
    等未經分類、不屬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適用範圍之土木
    或建築廢棄混合物,仍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、處理業務
    等犯意聯絡,委託共犯蔡明桔聯繫車隊,並有司機於112年1
    1月2日至上址甲工地非法載運營建廢棄物云云。惟查,起訴
    書所述之「舊建物拆除工程」,係00公司於111年10月27日
    委託金允泰公司進行處理,而該拆除工程,業經臺中市政府
    環境保護局(下稱臺中市環保局)於112年1月13日以中市環
    廢字第1120005160號函同意「完工解除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
    書列管一案。」。準此,上址甲工地於112年11月斯時要無
    任何舊建物拆除工程遺留之營建廢棄物,如若不然,又如何
    經臺中市環保局同意解除列管,足見起訴書有前後認定矛盾
    之情,益徵抗告人何錦帆於114年7月11日檢座傳喚時,在偵
    查中供述:「(問:提示編號15、19至21,遭查扣手機内11
    2年10月存取影片之擷取照片,發現你受0000委託處理臺中
    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堆置大量廢磚頭、水泥塊、垃圾、
    廢鋼筋等營建混合物,並非有價料或是乾淨餘土,有無意見
    ?)因為這個有時間順序,一開始是我拆除的,此部分我已
    經弄乾淨了,你看到的112年11月工地現場是做水溝工程溝
    出來的,這比較特殊,因為那裡是巷子,所以才會有這個狀
    況。」、「〔問:經0000公司林0昌筆錄中證稱,0000公司承
    攬0000公司與何錦帆簽訂契約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契
    約内容:一、工程編號「111A-008」舊建物拆除運離及整地
    工程(111年10月27日)由0000公司與金允泰公司簽訂契約
    ,内容0000委託金允泰公司對該址之舊建物拆除、運離及整
    地。二、工程編號「0000-000」土方工程(111年11月11日
    )内容0000委託金允泰公司作土方收容的約定。依照上開契
    約00公司須向市政府申請開工、拆除舊建物、舊建物廢棄物
    運離整地(第一階段),0000再向市政府申請放樣勘驗,市
    府人員現勘後符合規定才能開挖(第二階段)為何在112年1
    1月期間還有上開拆除開挖的營建廢棄物。本案比較特殊,
    因為本案水溝在地界外,所以靠近水溝方邊界問題,土地上
    廢棄物都是挖水溝後之產物,0000公司想要我處理舊建物之
    方式去處理上開廢棄物。」等語(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
    年度偵字第3234號卷第1401至第141頁),核屬有據。
 ⒉由下列事證可知,抗告人何錦帆對於司機邱0駿、許0祥112年
    11月2日聽從他人指示,將載運之乾淨土方傾倒南投縣○○鄉○
    ○路0段000○00號後方00河床(00段00之0地號,下稱上開00
    之0地號土地)一事,並不知悉,亦無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
    絡:
 ⑴由抗證1函文可知,上址甲工地已無任何舊建物拆除工程遺留
    之營建廢棄物,實際上邱0駿、許0祥至上址甲工地載運乃原
    存在地球表面之乾淨土方,此亦有下述陳0居偵查中供述可
    證,先予敘明。
 ⑵陳0志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:「(問:是否有簽立這份購
    土合約書?提示購土合約書)是。」、「(問:購什麼土?
    來源為何?)我是購買來源乾淨的土,我是委託林0寶幫我
    買運過來填土,因為我那邊土地比較低窪。」、「(問:合
    約書上你工地在哪裡?)其實是自己的農地,位於00路000
    號旁邊,農地是我父親陳0福的名字,授權給我使用,地號
    是000段00-0號。」、「(問:林0寶有派土方車載多少土到
    你的農地?)約200米。」、「(問:有實際載運營建剩餘
    土方回填到陳0福的農地嗎?)有,我沒有計算載幾車。」、
    「(問:你付多少錢給林0寶?)當時我跟他買200米,共付
    18000元現金。我的農田是要耕作用,不可能回填廢棄物。
    我被環保局裁罰是因為沒有申請,經檢驗過也是乾淨的土,
    沒有營建廢棄物。(庭呈相關資料兩紙,影印後發還)」等
    語(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46號卷一第63頁至第64頁)
    。
 ⑶許0祥在偵查中供述及結證:「〔問:提示二張台中市建築(
    公共)工程餘土載運處理證明,是否為你本人簽名?時間:
    112年11月2日8時36分、11時46分,此2次前往臺中市○○○街○
    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)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至000資場繞場後
    ,分別前往何處傾倒的土尾為何?〕傾倒的地點不一定,因
    為我們都是聽從老闆的指示去倒土,有時候是這個工地傾倒
    到另外一個要做填土的停車場工地,112年11月2日8時36分
    去000資場繞場後,有去00鄉000段00-0地號傾倒1趟車次,
    第二次112年11月2日11時46分這次就是去00鄉00-0的土地去
    傾倒,當時我們在000段00-0號附近等候,因為裡面有車輛
    事故發生,車子有意外橫倒在裡面,林0寶跟我們加LINE,
    把位置訊息傳給我們轉去00鄉00-0的土地去傾倒,我還有保
    留LINE對話紀錄證明。」、「〔問:提示(何錦帆與蔡明桔
    )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與環保局稽查照片,時間112年11月2日
    下午16時08分一部曳引車橫倒在00鄉000段00-0地號上,是
    否有前往該處去傾倒土方?〕沒有,因為這部車輛已經發生
    事故,會引起警方注意,我們聽從無線電指示就轉去00鄉00
    -0的土地去傾倒。」等語(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890號
    卷第312頁、113年度偵字第2746號卷二第64頁)。
 ⑷邱0駿在警詢時供述:「〔問:提示二張台中市建築(公共)
    工程餘土載運處理證明,是否為你本人簽名?時間:112年1
    1月2日9時35分、12時40分,此2次前往臺中市○○○街○○○區○○
    段0000地號)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至000資場繞場後,分別
    前往何處傾倒的土尾為何?〕傾倒的地點不一定,因為我們
    都是聽從老闆的指示去倒土,有時候是這個工地傾倒到另外
    一個要做填土的停車場工地,112年11月2日9時35分去000資
    場繞場後,有去00鎮00路附近傾倒,詳細地址忘記了,第二
    次112年11月2日12時40分這次就是去00鄉00-0的土地傾倒,
    當時我們在000段00-0號附近等候,因為裡面有車輛事故發
    生,車子有意外橫倒在裡面,我們之後才被通知轉去00鄉00
    -0的土地去傾倒。」、「〔問:提示(何錦帆與蔡明桔)對
    話紀錄擷取照片與環保局稽查照片,時間112年11月2日下午
    16時08分一部曳引車橫倒在00鄉000段00-0地號上,是否有
    前往該處去傾倒土方?〕沒有,因為這部車輛已經發生事故
    ,會引起警方注意,我們聽從無線電指示就轉去00鄉00-0的
    土地去傾倒。」等語(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890號卷第2
    71頁)。
 ⑸上開人等偵查中所述,核與抗證3照片所示:112年11月2日,
    司機吳錫榮所駕駛之曳引車翻覆在南投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○0地
    號土地上,大致相吻。堪認司機邱0駿、許0祥載運乾淨土方
    至000段00-0號附近等候時,恰遇000段00-0號有曳引車翻車
    事故,故依他人指示變更傾倒地點為00之0地號土地,而指
    示變更者又非抗告人何錦帆,抗告人何錦帆當就上開情事並
    不知情,亦無與司機邱0駿、許0祥或其他相關人等間有共同
  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甚明。
 ⑹基上,由上開說明及相關事證可知,抗告人何錦帆並無犯廢
    棄物清理法之罪嫌,原審裁定疏未慮及上開事證,戶為之事
    實認定有重大明顯錯誤。
 ⒊退萬步言,縱認抗告人何錦帆涉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罪嫌
    重大且有扣押之必要,原審裁定不僅未說明所憑抗告人何錦
    帆受有672萬元不法犯罪所得之依據,亦未說明上開犯罪所
    得金流有流向金允泰公司可能之證據。是以,縱認本件有扣
    押之必要,聲請人仍應就抗告人何錦帆受有672萬元犯罪所
    得、金允泰公司所有銀行帳戶内存有上開不法金額犯罪所得
    等部分善盡舉證責任,合先敘明。
 ⒋遍觀聲請人扣押裁定書及原審裁定不僅均未提出何以認定抗
    告人何錦帆受有672萬元不法犯罪所得之相關事證,亦未說
    明得出672萬元不法所得之計算方式或所憑依據,是以原審
    裁定徒憑聲請人一己之言,逕認抗告人何錦帆受有672萬元
    不法犯罪所得,有違證據法則、裁定理由不備等違誤,並過
    度限制抗告人何錦帆財產權甚明,是原審裁定確有不當。又
    關於原審裁定准予扣押第三人金允泰公司財產672萬元部分
    ,抗告人何錦帆身為金允泰公司負責人,基於公司經營需要
    ,使用金允泰公司所有0000銀行帳戶乃理所當然。然原審裁
    定卻於聲請人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上開不法犯罪所得金流有
    流向金允泰公司可能前提下,僅憑抗告人何錦帆使用金允泰
    公司所有0000銀行帳戶之事實,逕自推論抗告人何錦帆有利
    用金允泰公司所有銀行帳戶隱匿上開不法犯罪之情,亦有違
    證據法則、裁定理由不備、不當連結禁止等違誤,並對第三
    人金允泰公司財產權造成實際侵害。益證原審裁定確容有不
    當。
 ⒌據上論斷,原審裁定不當認定抗告人何錦帆涉有違反廢棄物
    清理法罪嫌,並於未見任何事證情況下,擅認抗告人何錦帆
    受有672萬元不法犯罪所得,並將之與抗告人何錦帆經營之
    金允泰公司產生不當連結,從而裁定准予扣押之情顯悖於刑
    法沒收不當利得之目的,亦過度限制抗告人等財產權,同時
    危及抗告人等維繫個人生存、公司營運等重大權益之虞,是
    懇請鈞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,以維抗告人等權益等語。
 ㈡蔡明桔部分:
 ⒈原裁定存有諸多認事用法之違誤,爰敘述抗告理由如下,抗
    告人蔡明桔僅居間介紹何錦帆與魏維裕聯繫清運表土以下之
    可利用土石方,其餘魏維裕運至南投縣00鄉00段00-0地號之
    河川區域等部分均未參與,並非與何錦帆、魏維裕共犯。
 ⑴抗告人蔡明桔從事挖土機、鏟土機、推土機、堆高機、壓路
    機買賣,並兼各種進出口建設機械買賣修理業務,金允泰公
    司何錦帆常年向抗告人蔡明桔購買挖土機,抗告人蔡明桔亦
    負責維修其所購買之挖土機,而有販售與維護上開機具之業
    務往來,合先敘明。
 ⑵金允泰公司何錦帆於112年10月間,承攬0000工程有限公司(
    下稱00公司)向000000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00公司)承攬臺
    中市00區000街0000工地之挖掘土方工程(即開挖地下室,
    下稱0000工地),該等挖掘之土石方為營建剩餘土石方,非
    地上拆除之磚塊、鋼筋、混凝土塊等營建廢棄物。金允泰公
    司何錦帆詢問抗告人蔡明桔是否知悉有合法清運業者,抗告
    人蔡明桔詢問魏維裕是否有合法之收容場所,魏維裕告知其
    有合法之收容場所,而魏維裕所經營之方方土公司所營事業
    確有廢棄物處理營業項目,而認為可以介紹給何錦帆。
 ⑶抗告人蔡明桔乃以其0000000000號手機,撥打LINE電話給何
    錦帆0000000000號手機,告知何錦帆,何錦帆亦表示同意。
    何錦帆於偵查中稱:「我們出表土之前蔡明桔會派人來看,
    看完沒有問題,都是乾淨敢載的話,他才會來載,我跟蔡明
    桔講好用1米350元讓他把土載走,我總共付了300多萬,但
    這300多萬不只有000街這個工地而已(113偵2746卷6第82頁
    )。魏維裕他們的車來現場載運沒有大磚塊的土方。」(11
    3偵2746卷8第17頁)。由此可見抗告人蔡明桔對於要仲介清
    運之標的為「乾淨敢載的表土」,即可再利用之土石方,並
    非營建廢棄物。而何錦帆請抗告人蔡明桔仲介清運之工地,
    除0000工地外,尚有其他,即指不只有000街之營建剩餘土
    石方,尚有其他工地之營建剩餘土石方。由此可知應分別何
    者為可再利用之土石方;何者為非可再利用之土石方;是否
    有不同的清運業者負責清運,而不能混指均為抗告人蔡明桔
    仲介魏維裕清運營建廢棄物。
 ⑷以上金允泰公司何錦帆、方方土公司公司所營事業均有廢棄
    物處理業務,故抗告人蔡明桔介紹方方土公司(魏維裕)清
    運金允泰公司何錦帆承攬0000工地土方(或稱之為營建剩餘
    土方),魏維裕又自稱知有合法收容場所,因此,抗告人蔡
    明桔主觀上,都以為魏維裕運交合法收容場所,故全無任意
    棄置營建廢棄物之故意。
 ⒉本案載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,並非廢棄物,因而非廢棄物清
    理法管制之範疇,抗告人蔡明桔僅居間介紹何錦帆與魏維裕
    聯繫清運表土以下屬可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,何錦帆於偵查
    中稱:「我們出表土之前蔡明桔會派人來看,看完沒有問題
    ,都是乾淨敢載的話,他才會來載。」。足見所仲介之清運
    標的,為營建剩餘土石方,非屬廢棄物,原審裁定認為營建
    廢棄物,已與事實不符。既是營建剩餘土石方,即應依「營
    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」或「各地方政府相關自治條例」處
    理。又依「臺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」第6條第3
    項之規定「建築工程開挖在一定深度範圍以下,其產生之餘
    土土質代碼為B1、B2-1、B2-2類,並經專業工業技師及營造
    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屬可直接利用物料,得由建築工地直接
    運往土資場或砂石場處理。」亦證抗告人蔡明桔所仲介之標
    的,非營建廢棄物,自無廢棄物清理第46條第4款未經許可
    處理廢棄物之適用。
 ⒊抗告人蔡明桔雖代收何錦帆交付之3張支票,面額各為75,200
    元、115,200元及262,700元之金額,然抗告人蔡明桔僅係代
    收代付,實際僅收受其中何錦帆積欠之鐵板租金167,490元
    ,而故原裁定指抗告人蔡明桔取得453.100元為犯罪所得,
    尚與事實不符。何錦帆為支付0000公司(為金允泰公司何錦
    帆清運臺中市00區000路工地土方)、陳0隆(000000公司,
    為金允泰公司何錦帆清運0000工地營建剩餘土石方,即113
    偵2746卷6第140頁之磚塊、水泥塊),而將面額各為75,200
    元、115,200元及262,700元等3紙支票,囑抗告人蔡明桔代
    收代付,抗告人蔡明桔乃將該3紙支票存入向0000000行申設
    之帳號0000-000-000000號帳戶託收後,再以現金轉交給000
    0公司、陳0隆及魏維裕。其代轉代付情形如下:
 ⑴本案應區分為表土以下可再利用之土石方即營建剩餘土石方
    ,及113偵2746卷6第140頁之磚塊、水泥塊兩部分,原審及
    聲請人均混為一談,均認為是營建廢棄物,其認定已有違法
    ,合先陳明。
 ⑵何錦帆為支付0000公司(為金允泰公司何錦帆清運臺中市00
    區000路工地土方)、陳0隆(000000公司,為金允泰公司何
    錦帆清運0000工地磚塊、水泥塊,即113偵2746卷6第140頁
    )之清運費115,200元,該部分之水泥塊磚塊是載運至南投
    縣集集鎮公有棄土場收容,有南投縣集集鎮公有棄土場收容
    棄土契約書可證,為有合法收容場所之清運,不應計入抗告
    人蔡明桔之犯罪所得。
 ⑶其中167,490元,是因清運車輛進出工地必須使用鐵板,抗告
    人蔡明桔除經營挖土機買賣、維修業務外,並出租鐵板(每
    塊鐵板每天租金約50-100元不等),何錦帆要魏維裕負擔租
    金,而拒不給付鐵板租金。抗告人蔡明桔乃在魏維裕提出之
    報價以每立方公尺加10或20元作為鐵板租金轉報價給何錦帆
    ,經何錦帆同意。魏維裕乃於清運後,向何錦帆請款。換言
    之,何錦帆付給魏維裕之清運費用,除魏維裕應得之清運費
    用外,尚包括抗告人蔡明桔出租鐵板之費用,則魏維裕所得
    之清運費用為魏維裕之犯罪所得,抗告人蔡明桔所得出租鐵
    板之費用,即與清運無關,該167,490元自不得視為抗告人
    蔡明桔之犯罪所得。
 ⑷其餘約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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