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詐欺等(2025-10-02)

刑事相關(公司角色待確認)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2025-10-02 案號: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抗字第644號
抗  告  人  
即受扣押人  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  (第三人)        
代  表  人  徐商宬
上列抗告人因犯罪嫌疑人林嘉岱等加重詐欺等案件,不服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裁定(114年度聲扣字第38號
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抗告人即第三人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抗告人)抗告
    意旨略以:原裁定未具體說明抗告人帳戶資金與不法事實關
    聯,逕行扣押,顯未盡審查義務,侵害財產權。原裁定僅以
    如附表所示款項係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財產而予扣押
    ,並未具體指出被害人匯款是否流入抗告人帳戶、是否被告
    或共犯指示入帳、是否與被告涉案金流交叉重疊、抗告人帳
    戶資金與被告犯罪行為有對價或因果關聯,且未說明係犯罪
    所得之相當理由,扣押達新臺幣(下同)5,400餘萬元,金額
    龐大,嚴重妨害公司營運,違反酌量扣押之比例原則與必要
    性原則。實則抗告人為合法營運之進出口公司,扣押帳戶資
    金來源含正當肉品供應商貨款、員工薪資及周轉金等正當合
    法來源,請求撤銷原裁定,准予解凍附表所示資金,以維營
    運等語。  
二、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;犯罪行為人以外
    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,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、
   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、或犯罪行
    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,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,亦同
    ;前2項之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
    ,追徵其價額;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3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,得扣押之;為保全
    追徵,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
    ;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。前者為保全
    犯罪利得原物之沒收,後者則係保全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
    抵償,於追徵抵償價額之額度,對義務人之一般財產為「假
    扣押」,使其發生禁止處分之效果,而非永久剝奪,目的在
    於確保實體判決之將來執行,屬不法利得剝奪之程序事項規
    定,以自由證明為已足,尚非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實體審究
    。另偵查中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,得以書面記載
    相關法定事項,並敘述理由,報請檢察官許可後,向該管法
    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1項、
    第2項規定甚明。再者,保全扣押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
    質,為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,就義務人責任
    財產之暫時扣押範圍,應遵守比例原則,始與酌量扣押之旨
    無違。事實審法院倘已依卷內資料,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
    利得數額(應追徵之價額)、扣押財產之狀況、經濟價值及
    保全利益等情,為合目的性之裁量,足認與比例原則無違者
    ,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所為之適法裁量,尚難指為違法(
  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78號、113年度台抗字第336號刑
    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:
 ㈠原裁定略以犯罪嫌疑人林嘉岱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,於偵查
    中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主任(下稱聲請人)報
    請檢察官許可後,提出之聲請書暨所附相關證人筆錄及其他
    卷證資料等,向原審法院聲請扣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
    產,經原審法院裁定准予扣押,並經執以凍結相關銀行帳戶
    餘額及指示第三方支付公司辦理圈存款項匯入指定之臺灣臺
    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等情,業經本院核閱原審卷宗無訛,
    並有上開准予扣押之刑事裁定在卷可參,堪認犯罪嫌疑人等
    犯嫌確屬重大。又原裁定依證人證述及相關卷證資料顯示,
    認抗告人提供人頭帳戶供犯罪嫌疑人林嘉岱等作為洗錢層轉
    或匯入詐欺被害人款項之用,而無償取得財產,第三方支付
    公司代收款項疑屬不法所得等情,依自由證明已堪認定其關
    聯性,亦經本院閱卷核實(因偵查不公開,不於此詳細載明
    )。至於特定被害人匯款是否具體流入抗告人帳戶、是否被
    告或共犯指示入帳、是否與被告涉案金流交叉重疊、抗告人
    帳戶資金與被告犯罪行為是否屬對價或因果關聯等犯罪細節
    ,乃日後本案實體判斷之問題,與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及
    必要性審查無涉。原裁定准予扣押抗告人附表所示財產並無
    違法。 
 ㈡又本案犯罪嫌疑人不法犯罪所得之金額,依聲請人估算約23
    億餘元,金額龐大,則本案將來即有於判決時諭知沒收犯罪
    所得及於不能沒收時追徵抵償之可能性,原裁定因認本案為
    確保將來可能之執行而有扣押之必要性,裁定准許扣押原裁
    定附表所示之第三人財產(總金額為1億7,839萬6,253元,
    其中抗告人遭扣押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暫停撥付款項總額僅
    為5,452萬870元,詳如附表所示),金額未過度,卷內相關
    證據資料亦顯示附表款項與抗告人營運無涉,經核尚無目的
    與手段間輕重失衡之情形,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,
    依法並無不當,核屬原審職權之適法行使。
 ㈢綜上所述,原裁定審酌卷附證據資料,依自由證明法則,准
    予扣押抗告人如附表所示財產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亦未違
    反比例原則。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,指摘原裁定不當,
    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刑事第十庭 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 美 玲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 國 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(須
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 三 軫
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
附表:抗告範圍
編號 戶名 扣押標的  類型 價值估算(新臺幣) 備考 
2-16 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於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暫停撥付款項 第三方公司帳戶 1,190,109元  114年5月12日已暫停撥付款項並凍結帳戶 2-17 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於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暫停撥付款項 第三方公司帳戶 53,330,761元  114年5月12日已暫停撥付款項並凍結帳戶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