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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HM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TCHM 2026-06-10 案號:聲保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5年度聲保字第462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 刑  人  黃宏文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
束(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黃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黃宏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
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1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
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
54021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
02年度上訴字第1028、103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
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10  日
      刑事第十庭   審判長法 官  莊 深 淵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王 靖 茹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楊 文 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
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翁 淑 婷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