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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H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TCHM 2026-06-10 案號: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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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5年度聲字第948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 刑  人  楊啓祥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   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聲請案號:115年度執聲字第6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楊啓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
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楊啓祥因妨害秩序數罪,先後經判決
    確定如附表,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,
   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
    察署民國115年5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
   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,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
    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
   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經查,受刑人楊啓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秩序數罪,經臺灣
    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
    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
    ,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、得易服
    社會勞動之罪,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、不得易
    服社會勞動之罪,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
    合處罰,然查受刑人於115年5月1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
    行刑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5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
   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(見本院卷第9頁
    )附卷可稽,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人就附表
    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屬正當。爰審酌受刑人所
    犯各罪之犯罪態樣、時間間隔、侵犯法益及如附表編號1、2
    所示之罪,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66號簡
    易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,暨斟酌受刑人於前揭
   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表示「為家中經濟支柱,請從
    輕量刑」等語及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中勾選「無意見」,
    有前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,
    及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、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
    果等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至受刑人如附表編
    號1、2已執行完畢部分,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,併此說
    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
    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明松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月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
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妤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