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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中補字第953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宜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,6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江文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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