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12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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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953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宜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,6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江文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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