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8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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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951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被 告 陳泳睿(原名陳忠志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
)19,34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6,652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
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,992元(計算式:19,340+6,652
=25,992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
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萬9,340元) 1 利息 1萬9,340元 108年2月20日 115年1月6日 (6+321/365) 5% 6,652.43元 小計 6,652.43元 合計 2萬5,99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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