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1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86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
115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
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
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,同年12月1日施行
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該條項修正理由業
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
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6,039
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115年1月27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9.33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
即115年1月27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計算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。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
院之事件,揆諸前開說明,就原告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,應
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,982元(計算
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
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3,0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秀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伸蔚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216,039元 1 利息 216,039元 114年11月24日 115年1月27日 (65/365) 9.33% 3,589.5元 2 違約金 216,039元 114年11月25日 115年1月27日 (64/365) 0.933% 353.43元 小計 3,942.93元 合計219,982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