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77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
一、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稚綺發
    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778號),惟被告已於法
 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    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則本
   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273元(計算式
    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4捨5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    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 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
   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
    3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
    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    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吳俊螢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素真
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萬9,415元) 1 利息 9萬9,415元 114年12月8日 114年12月28日 (21/365) 15% 857.97元  小計       857.97元 合計        10萬273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