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4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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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77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稚綺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778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則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273元(計算式
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4捨5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
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
3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
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俊螢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萬9,415元) 1 利息 9萬9,415元 114年12月8日 114年12月28日 (21/365) 15% 857.97元 小計 857.97元 合計 10萬27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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