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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73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楨淇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25,72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4,49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3,99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 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蘇沛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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