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31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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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73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楨淇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25,72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4,49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3,99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蘇沛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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