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股票交割款等(2026-02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26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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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670號
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股票交割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江文嘉發支
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7,36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
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300元
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薇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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