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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2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10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650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原告與被告楊朝宇間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朝宇發支付
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68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70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
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00元
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 10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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