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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5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57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送達代收人  徐俊銘  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陳凱勛即
    陳世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353號
    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 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    )16萬4097元,及其中7萬4716元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
    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30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
    利息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
   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 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    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楊忠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宛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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