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2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23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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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49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瑞
銘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305號)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
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0,816元(計
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4捨5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
,53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,03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
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
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薇葶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9萬3,551元) 1 利息 38萬4,290元 114年12月8日 115年1月22日 (46/365) 15% 7,264.66元 小計 7,264.66元 合計 40萬81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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