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2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2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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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47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劉佩洵
一、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,同年1
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該條項
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
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
二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55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起訴前利息,依首揭
規定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件起訴日之
前一日為114年12月23日,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所載之電子
遞狀日可憑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772
元【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4捨5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
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萬元) 1 利息 2萬元 114年9月28日 114年12月23日 (87/365) 14.45% 688.85元 2 違約金 2萬元 114年10月29日 114年12月23日 (56/365) 1.445% 44.34元 小計 733.19元 項目2(請求金額3萬8,953元) 1 利息 3萬8,953元 114年9月20日 114年12月23日 (95/365) 10.03% 1,016.89元 2 違約金 3萬8,953元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2月23日 (64/365) 1.003% 68.51元 小計 1,085.4元 合計 6萬77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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