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2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5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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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470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昌澤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5,504元(即
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載本金,加計至本件起訴之日
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表一
至附表三所示,在加計原告所請求之違約金暨手續費用1,
20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5,53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03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甘眞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附表一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4萬3,741元) 1 利息 14萬3,741元 114年11月6日 114年12月9日 (34/365) 15.710% 2,103.5元 小計 2,103.5元 合計 14萬5,845元
附表二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2萬5,833元) 1 利息 22萬5,833元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2月9日 (16/365) 15.980% 1,581.94元 小計 1,581.94元 合計 22萬7,415元
附表三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萬841元) 1 利息 3萬841元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2月9日 (16/365) 14.990% 202.65元 小計 202.65元 合計 3萬1,04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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