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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中補字第3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志安發支付
    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07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 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    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則本件訴
   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2,644元(計算式如附
    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
    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
   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70元
    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770
    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
 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李立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薇葶        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8萬2,318元) 1 利息 37萬8,721元 114年11月19日 114年11月20日 (2/365) 15.72% 326.22元  小計       326.22元 合計        38萬2,64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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