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9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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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69號
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
原告與被告賴招伶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213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俊螢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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