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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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62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傅德意發支
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79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則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829元(計算式如附
表所示,元以下4捨5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
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
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
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薇葶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8,651元) 1 利息 8,651元 109年9月12日 114年9月24日 (5+13/365) 5% 2,178.16元 小計 2,178.16元 合計 1萬82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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