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08)
一般民事糾紛
TCEV
2026-06-08
案號:中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273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薇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1014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