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TCEV 返還借款(2026-06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-06-05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243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温沛晴  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池怡靜即佳食多商
    行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044號),惟被告已
 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   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3264 
    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28日
 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5年1月28
    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28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06
    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
    5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
 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楊忠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宛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