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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EV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6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-06-09 案號:中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231號
原      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代  理  人  吳秉橙  
原告與被告林助信律師即李堅生即采盛實業社之遺產管理人間給
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助信律師即李堅生即采盛
實業社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481號
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
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41萬647元(詳如附表
所示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
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16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秋明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