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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EV 損害賠償(2026-06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-06-05 案號:中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227號
原      告  賴昶志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宏武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㈠具狀補正被告江
宏武、許玉儷、鐘佳心等3人之真實年籍(含身分證字號)資料
。㈡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150元。如原告逾期未具狀補
正被告之年籍(含身分證字號)資料,且補繳上揭裁判費者,本
院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
   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民事訴
   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,僅記載被告江宏武、許玉儷
    、鐘佳心3人之姓名,未記載被告3人之年籍(含身分證字號
    )資料,無法確認原告欲起訴之被告江宏武、許玉儷、鐘佳
    心3人之真實身分及年籍資料為何。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列
    被告江宏武、許玉儷、鐘佳心3人之姓名,查詢戶役政資料
    之結果,全國姓名為「江宏武」之人非僅1人,但無任何設
    籍在臺中市者;又依照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
    顯示,全國並無任何姓名為「鐘佳心」之人存在;亦未發現
    有「許玉儷」之人設籍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之情形,
    是本件無法確認原告欲起訴之被告3人之真實年籍身分究竟
    為何,本件起訴程式顯然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
三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    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
四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    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應為:㈠向本院具狀補
    正被告江宏武、許玉儷、鐘佳心3人之真實年籍(含身分證
    字號)資料。㈡如數補繳裁判費2,150元。如逾期未補正或補
    繳足裁判費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宛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