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04)
一般民事糾紛
TCEV
2026-06-04
案號:中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205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
一、原告與被告賴亮佑、劉冠吟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8萬48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宛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