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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-06-04 案號:中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199號
原      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 張穎婕  
            蔡昌佑  
一、原告與被告黃秉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   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    )1萬32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 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楊忠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宛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