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1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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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62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紳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萬2,09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趙薏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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