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(2026-04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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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572號
原 告 金翔理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俊哲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崇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俊螢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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