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03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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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5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孫名廣發支付命令
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100 元
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3,
6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張凱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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