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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5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437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


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宸悅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827
元(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1812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
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00元
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黎欣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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