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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EV 修繕漏水等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TCEV 2026-06-09 案號:中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
原      告  黃于恩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文、呂瓊葉間因修繕漏水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說明起訴狀訴之聲明一所示
之修復費用為多少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
    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    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    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
    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21
    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載明「被告應將位於臺中市○
    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4樓之5漏水共兩處完全修復」,然系爭房
    屋漏水處之修復費用為何?原告並未敘明,致本院無從核定
    裁判費用,是原告應補正系爭房屋漏水處之修復費用以利裁
    判費之徵收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