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EV 修繕漏水等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TCEV
2026-06-09
案號:中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
原 告 黃于恩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文、呂瓊葉間因修繕漏水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說明起訴狀訴之聲明一所示
之修復費用為多少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
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
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21
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載明「被告應將位於臺中市○
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4樓之5漏水共兩處完全修復」,然系爭房
屋漏水處之修復費用為何?原告並未敘明,致本院無從核定
裁判費用,是原告應補正系爭房屋漏水處之修復費用以利裁
判費之徵收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