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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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38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珉毅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(
計算至起訴前1日)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43,979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
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甘眞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萬3,925元) 1 利息 4萬3,925元 115年3月2日 115年3月4日 (3/365) 15% 54.15元 小計 54.15元 合計 4萬3,97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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