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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5年度中補字第138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珉毅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(
      計算至起訴前1日)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      (下同)43,979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裁判費1,500
   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
      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甘眞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榮峰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萬3,925元) 1 利息 4萬3,925元 115年3月2日 115年3月4日 (3/365) 15% 54.15元  小計       54.15元 合計        4萬3,97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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