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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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38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彭義程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136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3003元,及
其中5萬9407元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
3月5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
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宛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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