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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30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黃日昱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
    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),惟被告已於法
 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   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5,964元,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,
   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080元
    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    回原告之訴。  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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