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2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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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278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蕭輔弼
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睿婷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76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洪菘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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