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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261號
原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莊璨宇
    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287號),惟被告已於
   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    起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則
 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,401元(計算式
    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4捨5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    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 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   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
    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
    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    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薇葶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萬8,371元) 1 利息 1萬7,269元 114年11月7日 114年11月10日 (4/365) 16% 30.28元  小計       30.28元 合計        1萬8,40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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