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4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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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17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王則民
被 告 王秋玲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秋玲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48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
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
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7,80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
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,624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7,801元) 1 利息 45,538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1月13日 (44/365) 15% 823.43元 小計 823.43元 合計 48,62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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